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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磊诉张静波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张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张静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枣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静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与2012年1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张静波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静波在银行的存款1728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育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