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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73号原告:姚某,务工。被告:陈某,务工。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