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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华春花与胡林峰、陈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春花,胡林峰,陈梦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华春花,经商。委托代理人杨泽寿、李涛(实习律师),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林峰,经商。被告陈梦风,经商。原告华春花诉被告胡林峰、陈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华春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泽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林峰、陈梦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春花诉称,2014年12月26日,被告胡林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两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被告陈梦风作为被告胡林峰的配偶,对其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依法负有偿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胡林峰、陈梦风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林峰与被告陈梦风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6日,被告胡林峰向原告华春花借款,并出具借款金额为120,000元的借条。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权益,遂具状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转账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胡林峰尚欠原告华春花借款1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单为凭,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在原告向其提供借款后应依法履行偿还义务。被告陈梦风与被告胡林峰系夫妻,该笔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胡林峰、陈梦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林峰、陈梦风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华春花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胡林峰、陈梦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罗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