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邵明杰与司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晓宁法官助理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