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集安市民政局与张庆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民政局,张庆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集安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臧旺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易,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海,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民政局与被告张庆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安市民政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安市民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安市民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校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