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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4年9月27日因在家中非法储存液化气罐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14年11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8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经营煤气和煤气灶生意,2014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在涿州市刁窝乡徐二村付某某、蒋某某、黎某某租住房内给其三人修理煤气灶时与其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告人韩某将付某某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七万元人民币。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和辩解,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系经营液化气和燃气灶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在涿州市刁窝乡徐二村付某某等三人租住房内给三人修理煤气灶时与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韩某用工具兜将付某某右手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韩某2014年10月31日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其接到购买其煤气灶男子的电话,让其去修理煤气灶。到了之后,其看到是换气阀坏了,其告诉他们换这个换气阀需要15元钱,对方不愿意给,其就给换了并说不要钱了,对方就骂街,其也还嘴骂对方。这时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抱着其用脚踹其的小腿肚子把其弄倒在地上了,然后旁边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拿起一块砖头砸其头部,穿棕色衣服的男子拿着砖头要砸其,却砸到了穿白色衣服男子的手臂上,后来被旁边的人拉开了。2014年11月18日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其接到付某某的电话,让其去修理煤气灶,到了之后,其看到是换气阀问题,其就告诉他需要更换换气阀,当时三个人就不高兴,在那里骂街,其换完换气阀后要15元钱,对方不给,还骂街,其也还嘴骂对方,后来其着急了,就抡起手中的工具兜打付某某,付某某抬起右手挡住了,当时旁边一个穿棕色衣服的男子就把其搂到一边,因地不平其被摔倒了。在以前的讯问中因为害怕,没敢说打伤付某某。其对付某某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涿州市刁窝乡徐二村租住院里被一个卖煤气灶的人打了,2014年10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其在租住房里做饭,在其给煤气灶打火时看到煤气灶和煤气罐着火了,其把煤气灶关了之后就给送煤气的打电话,送煤气的来了之后说煤气罐漏气,换了一个东西,向其要钱,其说不换了,对方说不要钱了。其问那个人他的东西有没有保质期,那个人说没有,并说以后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然后那个人就走出了屋子,一边走一边骂街,其就出来和那个人吵了几句,那个人就用工具兜朝其头部砸过来,其用右手挡了一下,砸到了其的右手臂。其旁边的黎某某就上前拦在了其和那个人的中间,其在后面推了那个送煤气的男子一下,那个男子想打其被黎某某抱住了,后因地不平两个人一起倒下了,其就上前按住那个人并问他还打不打,那个人没说话,这时其发现其的右手肿了起来,然后其就报警了。当时其跟送煤气的人都受伤了,其的右手肿了,那个送煤气的人头部流血了,其对伤情鉴定没有异议。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中午12点。其和付某某、蒋某某想在家里做饭,当时付某某发现煤气灶漏气,付某某就给那个卖给他们煤气灶的人打电话,让他来修,过了会儿那个卖煤气灶的人来了说煤气灶是他们自己弄坏的,当时态度很不好。然后他们就跟那个男子吵了起来,那个男子就在那里骂街,之后那个男子一边骂街一边往外走,他们三个就跟了出来,在双方争吵的时候,那个男子拿着一个装工具的包向付某某砸,当时袋子砸在付某某右手上了,那个男子还想继续用包砸人,其以为要砸其,其就过去抱住了那个男子的腰部,因道路不平两个人都摔倒了,那个男子的头部磕在地上,磕破了。后来付某某就报警了。当时其看到付某某的手被那个男子用包砸伤了,那个男子的头部磕坏了。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中午12点多,其和付某某、黎某某下班回到租住地做饭,付某某用煤气灶打火时发现煤气灶和煤气罐着火,付某某就给送煤气的人打电话,一会送煤气的人来了,送货煤气的人经过检查是煤气罐上的阀门坏了,付某某让送煤气的换一个,送煤气的换完阀门说是他们把阀门弄坏的,付某某就问那个送煤气的这些东西有没有保质期,万一哪天有人用煤气灶爆炸了怎么办,那个人就火了开始骂人,付某某就跟那个人在外面争执起来,那个人把换下来的阀门扔在院子里就往外走,付某某跟了出来,其在屋里洗菜,没过两分钟,其听见外面吵了起来,其就出来了,其出来后看见那个送煤气的人拿个工具兜往付某某身上甩,付某某用右手挡了一下,然后付某某推了送煤气的一下,送煤气的又上来要用工具兜甩付某某被黎某某抱住了,送煤气的没站稳就和黎某某摔倒了,黎某某就和送煤气的互相抓住对方,其和付某某过去把他俩拉开了,等送煤气的站起来,其发现送煤气的头流血了,然后付某某就报警了。当时付某某的右手肿了,送煤气的头上流血了。5、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付某某三人的房东,2014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其在徐二村自己家中听见院子里有人吵架,其进院后看见租其房的三个人和一个修煤气灶的人在吵架,双方还骂街,其怕他们打起来就推那个人出去,那个修煤气灶的人就用手中装着工具的兜子抡付某某的胳膊,其就推着他们,让他们赶紧散开。其当时看见付某某的手臂受伤了。6、被告人韩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付某某就是被其打伤的受害人,黎某某就是涉嫌殴打韩某的嫌疑人。7、被害人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韩某就是涉嫌殴打他的人。8、证人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韩某就是被其殴打的受害人。9、证人蒋某某、薛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韩某就是涉嫌殴打付某某的嫌疑人。10、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时使用的工具兜。11、涿州市公安局刁窝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付某某报的案。12、涿州市公安局刁窝派出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某系传唤到案。13、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受害人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韩某的出生时间及身份。15、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民事部分已得到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16、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9月27日因在家中非法储存液化气罐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张筱丽人民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