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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孟昭皊与王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皊,王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95号原告:孟昭皊,男,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汉,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皊与被告王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昭皊经本院2015年5月18日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孟昭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