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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4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276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66年9月16日,汉族,农民,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丁瑞恒(一般代理),济南市历城忠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直接向被告林某某直接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被告林某某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瑞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时常发生争吵,1997年4月2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林宇。被告因家庭琐事,时常无端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次受伤。经别人劝告不听。自2012年3月份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名存实亡,没有继续生活的必要。故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林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元,至成年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并1997年4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林宇。被告林某某自2012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家庭户口本1份及村委会证明1份予以证实,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林某某自2012年3月份出走至今已过三年之久,未能尽任何家庭义务,被告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子林宇自1997年4月2日出生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年满18周岁,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儿子林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元,至成年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仪 挺人民陪审员 宫 晓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