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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孔祥林与被执行人蒋继存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林,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朝阳街领域东城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0********。被执行人蒋继存,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41966********。申请执行人孔祥林与被执行人蒋继存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孔祥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蒋继存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蒋继存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孔祥林269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蒋继存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773元。同年5月27日,本院将执行款277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孔祥林,申请执行人孔祥林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