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五莲与被申请人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五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立字第3号起诉人何五莲:2015年5月21日,何五莲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23作出的邵教字(2011)第2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经不复存在,不能作为适格被告。且何五莲拒绝变更被告,因此,其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五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 判 长 姚建锋代理审判员 申勇兵人民陪审员 姚瑜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