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桂根与鄢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根,鄢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陈桂根,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鄢云芳,男,约6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根诉被告鄢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根以被告起诉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根以被告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根负担。审 判 长 徐国英代理审判员 黄小娟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