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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桂根与鄢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根,鄢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陈桂根,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鄢云芳,男,约6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根诉被告鄢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根以被告起诉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根以被告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根负担。审 判 长  徐国英代理审判员  黄小娟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