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执字第01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孝斌与涂成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斌,涂成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1005-2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斌,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涂成应,男,193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张孝斌与涂成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孝斌没有举出被执行人拥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涂成应年近八十,劳动能力弱,除在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300余元存款(已冻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也表示认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