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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081号马某某、马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附民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马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锦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甲,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马骏驷,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锦波,被告人马某某、马甲及其各自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雷风、马骏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9时许,灞桥区新合街办马寨村村委会主任马某甲(另案处理)在该村书记王某某家谈工作时发生矛盾,后马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马某某、马甲等人,马某某、马甲赶至王某某家后,与王某某发生厮打并用拳头殴打该王,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6923.46元、误工费1477.7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鉴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5261.16元,为证明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病历、医疗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被告人马某某、马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并自愿认罪。马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马甲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马甲能够认罪,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灞桥区新合街办马寨村村委会主任马某甲(另案处理)与村支书王某某素有矛盾。2014年7月1日9时许,马某甲与新合街办办事处干部刘某某、孙某到王某某家商议村里打井之事时,马某甲、王某某二人发生争吵,为防止二人打架,刘某某、孙某把马某甲拉到王某某家门外,后马某甲打电话叫马某某带人到王某某家,马某某遂驾车带被告人马甲和小于赶到王某某家门口。马某某、马甲赶至王某某家时,马某甲正与王某某在大门口争吵,马某某、马甲参与与王某某发生厮打,马某某用拳打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6899.46元、误工费1477.7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9977.1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及陈述证明,他是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7月1日9时许,新合街办干部刘某某、孙某到他家商谈关于给村里打井的事情,村长马某甲也来了,几人说了一会儿,马某甲骂骂咧咧的,说他把村上权力占着。他妻子杨某某就让马某甲出去,马不出去,他与马某甲吵起来,街办干部就把马某甲拉出去了。他与刘某某、孙某二人又说了一会儿,就送二人到家大门口,马某甲带着马某某、马甲,和一个小伙向他跟前扑,孙某从外面把大门拉上,他回家拿了一根木棍,大门被踢开,马某甲带着马某某、马甲和另一个小伙进来,马某甲用砖在他面部打了一下,马某某、马甲和小伙围着在他头面部、身上拳打脚踢,村民刘某甲进来拉架,马某甲就带着三人向外走,他在门口拉住那个小伙,马某甲、马某某、马甲拉开他,几人就走了。他鼻子、嘴被打流血。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他是王某某妻子。当天街办干部刘某某、孙某到她家与王某某说给村上打井的事,村长马某甲到她家后,说话不好听,她就把马某甲拉出去,她去了厨房。过了十几分钟,她听到砸门声,见三个人围着王某某乱踢乱打,马某甲也打王某某,她追打马某甲时,被一个不认识的小伙隔开,邻居刘某甲进来把打王某某的两个人拉开,王某某跑回家,马某甲和两个小伙追进来打王某某,马某甲用砖扔砸王某某,两个小伙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她拉住一个嘴上有伤疤的小伙(马甲),刘某甲关了大门,马某甲和两个小伙就从后门跑了。王某某被打的鼻子流血。在大门外马某甲和三个小伙打王某某,到她家院子打王某某时,有一个小伙没有进来,另两个小伙中,一个嘴上有伤疤,一个穿黑短袖,是穿黑短袖的小伙(马某某)用拳打伤王某某鼻子。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上午10时左右,他路过王某某家门口时,听到王某某家有很大的吵闹声,他进去见马某某、马甲和一个黑胖小伙把王某某压在地上,在王某某脸上、身上拳打脚踢,黑胖小伙还拿了一根铁棍,他拉三人不让再打,村长马某甲拿了一块砖砸了王某某一下,马某甲又找了一块砖,他拉住马某甲,马某某不让他管,有人在门口喊不让打架,马某甲、马某某、马甲和黑胖小伙就向大门外走,王某某把黑胖小伙从大门口拉到院子,马某甲、马某某、马甲又跟到院子拉开王某某,几人从王某某家后门跑了。王某某被打的嘴、鼻流血。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他是街办包村干部,案发当天上午9时许他与街办干部孙某,马寨村村长马某甲到村支书王某某家商量给村里打井的事,因马某甲与王某某有矛盾,刚开始马某甲没有进去,他与孙某进去,与王某某正说着话,马某甲就进来,马、王二人对打井的事意见不一致,就吵起来,他俩把马某甲拉出去坐在车上,后又回到王某某家,和王某某说了一会儿,王某某就送他俩出门,马某甲在门口车上见王某某出来,就下车向王某某跟前走,王某某转身回到院子,拿了根木棍出来,马某甲见状找了一块砖,他与孙某把王某某推回家,孙某从外面拉住大门。这时从西边开来一辆捷达小轿车,下来三个小伙,一个小伙踢、推大门,王某某从里面打开门,拿着木棍与三个小伙打在一起,他就打电话报警,后他与孙某准备去派出所,在村口碰见出警民警,就一起回到现场,见王某某面部有血,马某甲和三个小伙已不在现场。5、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在王某某家,王某某与马某甲争吵,被拉开,他与刘某某把马某甲拉到外面,回去与王某某把事情说完,王某某送他与刘某某出来,马某甲见王某某出来,就骂王某某,王回家拿了一根木棍,马某甲就捡了一块砖,他担心打架,就从外面拉上大门,这时开过来一辆捷达车,下来三个小伙,两个小伙就踢大门,王某某从里面打开门,与马某甲打了几下,都没有伤,王某某退回院子,马某甲和三个小伙追到院子,他就让刘某某报警,等了2分钟没见警察来,他们就开车到村口碰见民警,后回到现场,马某甲和三个小伙没在现场,王某某嘴和鼻子流血。6、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他是新合街办司机,当天他开车拉着刘某某、孙某、马寨村村长马某甲到村支书王某某家,刘某某与孙某先进去,过了一会儿马某甲进去了几分钟就出来坐到车上,说是被赶出来。马某甲打了两个电话,一个是马某甲说让村代表都过来,第二个电话听马某甲说“王某某与媳妇要收拾我,把人叫上先过来”。过了一会儿刘某某、孙某与王某某出来,从西边开来一辆捷达车,下来三个小伙往王某某跟前扑,王某某回到家里,孙某从外面拉住大门,王某某拿了根木棍出来,和这几个人打在一起,几人从门外打到院子里,刘某某就报警,后在村口碰见出警民警。7、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证明了被告人马某某、马甲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8、西安红十字会医院住院病历、灞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0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4)第077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某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9、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马甲家将其抓获。同年12月22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将涉嫌故意伤害网上追逃的被告人马某某抓获。10、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上午他接到村长马某甲的电话说在王某某家被赶出来,王某某还要打马某甲,马某甲让他叫人过去。他就开了一辆捷达车,叫上一起干活的马甲和于某,到王某某家门口,街办干部孙某拉着大门,刘某某与马某甲在门口站着,马甲、于某下车踢大门,王某某拿了一根木棍出来骂他们,还向马某甲跟前扑,他挡在马某甲前面,王某某用木棍打他一下,他和马甲就与王某某打起来,打到王某某院子里,他用拳在王某某面部打了几下,马甲也用拳在王某某身上乱打,王某某鼻子出血,就不再打了。刘某甲进来后,马甲先出去,刘某甲关了大门,他与马某甲、于某从后门跑了。王某某鼻子是他用拳打伤的。11、被告人马甲供述证明,案发当天10时左右,马某某接了个电话,叫他和于某开车到王某某家门口,王某某拿了一根木棍向出走,街办的干部把大门拉着不让王某某出来,他与于某下车踢开大门,他和马某某与王某某厮打到院子里,他在王某某肩膀蹬了一脚,马某某用拳脚打王某某,王某某妻子拉住他衣服不放,他甩开后向外走,见王某某鼻子流血,马某甲和于某在大门外站着,他与马某某上了车,王某某出来拉着于某回到院子,马某甲拿了一块砖在王某某身上打了一下,马某某又进到院子,有人关了大门,他就离开现场。后马某甲让他回现场开车,他返回后民警已到现场,被带回调查。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病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可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本案系被害人与马某甲因村集体事务言语不和引发,被告人马某某、马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如数交纳了赔偿款,二被告人能够认罪,又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的理由成立,但应根据其提供的有效票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某鼻部损伤系马某某所致,其损失依法应由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马甲对此依法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二、被告人马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三、被告人马某某、马甲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9977.16元(已交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暴秀英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蕾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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