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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万丽君与万小江、九江长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丽君,万小江,九江长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湖口,徐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保字第14号申请人:万丽君,女。被申请人:万小江,男。被申请人:九江长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娜,女。本院在审理万丽君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万丽君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小江、九江长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万丽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小江、九江长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娜的银行存款355.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