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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王中华、赵小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王中华,赵小玲,武汉易家易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负责人:程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余五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华。委托代理人:黄鸣燕,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服务者。被告:赵小玲。被告:武汉易家易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诉被告王中华、赵小玲、武汉易家易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