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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炳、王洋与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王洋,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天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嵊行初字第15号原告王炳。原告王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萍。被告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嵊州市剡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志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渊。第三人嵊州市天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西鲍村。法定代表人鲍君才。原告王炳、王洋诉被告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嵊州市天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炳、王洋与第三人嵊州市天宇纸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丹代理审判员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沈乃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