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潘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焘,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77号申请人潘焘,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