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健与张兆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传,冯健,冯宗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0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传。委托代理人聂奎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健。委托代理人许汉堂,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冯宗军。上诉人张兆传因与被上诉人冯健、原审第三人冯宗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原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兆传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奎光、被上诉人冯健委托代理人许汉堂、原审第三人冯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原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上诉人张兆传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童衡审 判 员 赵玫代理审判员 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