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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终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健与张兆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传,冯健,冯宗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0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传。委托代理人聂奎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健。委托代理人许汉堂,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冯宗军。上诉人张兆传因与被上诉人冯健、原审第三人冯宗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原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兆传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奎光、被上诉人冯健委托代理人许汉堂、原审第三人冯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原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上诉人张兆传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童衡审 判 员  赵玫代理审判员  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