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玲与王小飞、陈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孙玲,女。被告:王小飞,男。被告:陈席翠,女。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玲与被告王小飞、陈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王小飞、陈席翠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