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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定边县随源定向井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长恒精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随源定向井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长恒精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747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随源定向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法定代表人豆全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金泉,该公司律务策划部主任。被执行人宁夏长恒精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宇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随源定向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长恒精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长恒精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定边县随源定向井服务有限公司定向井服务费20400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085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60元,以上共计314945元。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随源定向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时系公告送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民事判决书提供的地址对被执行人宁夏长恒精发石油有限公司查找,未能找到该公司的营业场所,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长恒精发石油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办证信息,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宁A×××××汽车,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冻结车户。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冻结了该公司的股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宁夏长恒精发石油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456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