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邵美花与邵明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美花,邵明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邵美花,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孙圣杰,男,住址同上,系邵美花之子。被执行人:邵明印,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美花与被执行人邵明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97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邵明印在(2014)黄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的款项40000元,已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781号民事调解书(应支付邵美花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