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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梁光新与梁仕华、梁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新,梁仕华,梁剑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35号原告梁光新,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仕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梁剑开,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梁光新诉被告梁仕华、梁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谭瑞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梁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仕华、被告梁剑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光新诉称,被告梁仕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4月12日、5月29日、12月18日共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2014年4月12日,被告梁仕华向原告出具《补充证明》一份,被告梁仕华自愿将其经营的位于开平市马冈镇荣塘上荣村养殖场作抵押担保。但被告梁仕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债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另被告梁仕华与被告梁剑开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认为,原告已将借款出借被告梁仕华使用,被告梁仕华理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其拖欠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又因被告梁仕华与被告梁剑开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梁光新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人口信息打印件两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借据原件四份(2013年4月12日三张、2013年5月29日一张)、借条(2013年12月18日)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梁仕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四、《补充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梁仕华自愿将其经营的位于开平市马冈镇荣塘上荣村养殖场作抵押担保;五、开平市公安局马冈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两被告是���妻关系,上述欠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梁仕华、梁剑开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且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梁仕华、梁剑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如下的事实:2013年4月12日、5月29日,被告梁仕华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梁光新分别借款30000元、20000元。2013年12月18日,被告梁光新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以上借款,原告与被告梁仕华均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梁仕华借款后,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原告经催讨还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被告梁仕华与被告梁��开属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梁仕华在自愿的原则上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该借贷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梁仕华经原告催告后,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其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本案争讼的借款是被告梁仕华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取的,发生在被告梁仕华、梁剑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被告梁仕华、梁剑开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梁仕华、梁剑开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仕华、梁剑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梁光新。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由被告梁仕华、梁剑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瑞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静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