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李某甲,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姜花村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