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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李某甲,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姜花村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