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娄渊秀诉被告张淑静、王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渊秀,张淑静,王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娄渊秀。被告张淑静。被告王国保,曾用名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渊秀诉被告张淑静、王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渊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明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