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娄渊秀诉被告张淑静、王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渊秀,张淑静,王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娄渊秀。被告张淑静。被告王国保,曾用名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渊秀诉被告张淑静、王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渊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明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