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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葛秉燕、张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葛秉燕,张志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4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告葛秉燕。被告张志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葛秉燕、被告张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葛秉燕、被告张志青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