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分公司与山东耐材集团恒欣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耐材集团恒欣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他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春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系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田广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系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肖二虎,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耐材集团恒欣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羿,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耐材集团恒欣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本院(2014)烟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耐材集团恒欣镁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耐材集团恒欣镁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程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