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忠与被执行人吴彦涛、张志田、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日23日向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周某某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有房产且执行人吴某某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有债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华丰委邮电局家属楼和被执行人周某某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的房产产籍档案。二、查封期间不准更名过户,查封时间为从2015年10月27日至起2018年10月27日止。三、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的债权人民币40万元。冻结时间从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