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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胡杰与侯德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侯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胡杰,女,公主岭市人。被告侯德超,男,公主岭市人。原告胡杰诉被告侯德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杰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将自己名下位于公主岭市区今宇水畔六号楼三单元201室楼房抵押给原告,抵押折合现金100000元,余款于2014年12月17日给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被告应诉,且经过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侠人民陪审员  韩影人民陪审员  杨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