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胡杰与侯德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侯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胡杰,女,公主岭市人。被告侯德超,男,公主岭市人。原告胡杰诉被告侯德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杰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将自己名下位于公主岭市区今宇水畔六号楼三单元201室楼房抵押给原告,抵押折合现金100000元,余款于2014年12月17日给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被告应诉,且经过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侠人民陪审员 韩影人民陪审员 杨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