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银娥与张军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郭银娥,农民,磁县观台镇岗子窑村。委托代理人:吴保国,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成,农民,磁县观台镇岗子窑村。委托代理人:冯彩珍,磁县观台镇岗子窑村。委托代理人:李哲轩,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1304201410722381。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娥与被告张军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银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银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银娥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军审 判 员 齐鸿敏人民陪审员 孙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