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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小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理诉被告曹某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理,曹某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小初字第00012号原告何某理,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被告曹某奎,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代表人班某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