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鸿坤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鸿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0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鸿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洪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福地,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鸿坤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杨鸣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