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浩与徐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徐开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浩,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雅明。委托代理人:郑晓茜。被告;徐开祥,农民。原告王浩诉被告徐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王浩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王浩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造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