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组织机构代码:55200804-3。法定代表人邵威远,总经理。被告杨斌,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真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