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汤明晓、许式总与许式总、许式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明晓,许式总,许式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51号原告:汤明晓。委托代理人:徐俊、金琛琛。被告:许式总。被告:许式油。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明晓与被告许式总、许式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明晓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明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汤明晓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