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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汤明晓、许式总与许式总、许式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明晓,许式总,许式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51号原告:汤明晓。委托代理人:徐俊、金琛琛。被告:许式总。被告:许式油。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明晓与被告许式总、许式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明晓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明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汤明晓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