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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泰州市苏陈镇百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蛇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蛇林,泰州市苏陈镇百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蛇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苏陈镇百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百里社区。法定代表人蒋鑫,该居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刘蛇林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苏陈镇百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蛇林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蛇林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蛇林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刘蛇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