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孟某甲、李某等与张某、孟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李某,张某,孟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孟某甲,居民。原告:李某,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庆龙(系二原告之子),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冬梅,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被告:孟某乙,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向军,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李某与被告张某、孟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