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辛洪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辛洪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洪军,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辛洪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军诉被告辛洪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辛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回对被告辛洪伟的起诉。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