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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俞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1976年10月3日。被告:俞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诉被告俞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