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先雄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孙XX驾驶川K580**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安岳县长河源乡往内江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安岳县周礼镇境内S206线70KM+800m处时,因超车越过公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张X驾驶的川M17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被害人张X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XX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日,孙XX到安岳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孙XX归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求得了被害人亲属的刑事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孙XX无前科劣迹,家庭、基层组织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摘抄报案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留车辆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扣留机动车拓印比对审批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及尸体处理通知书、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事故现场图、资公物鉴(理化)字(2015)030020号理化检验鉴定书、安公(交)物鉴(法医)字(2015)003号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唐X、刘XX的证言、被告人孙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孙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正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