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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执字第00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庞启红与王怀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启红,王怀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452-2号申请执行人庞启红,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怀升,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庞启红与王怀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申请费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变卖被执行人王怀升所有的陕AL8E**号丰田霸道车辆,申请人得款190000元,尚欠部分未履行,经“四查”,未发现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旬阳执字第004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峰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