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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维开、吴怒海与吴怒海、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维开,吴怒海,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方维开。委托代理人吴健英,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怒海。被告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德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维开诉被告吴怒海、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维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维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维开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