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维开、吴怒海与吴怒海、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维开,吴怒海,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方维开。委托代理人吴健英,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怒海。被告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德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维开诉被告吴怒海、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维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维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维开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