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鹏飞申请执行四川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474号赵鹏飞诉四川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304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鹏飞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304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