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44-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某未按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将未按时支付的抚养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曹某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自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之间的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