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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某,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广民一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婚生女汪某轩交由自己监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