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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XX叶与杨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52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左相军代理审判员  吴海文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谢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