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天之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明、惠州市弘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天之域实业有限公司,黄建明,惠州市弘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惠州市天之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青,女,汉族,香港居民,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被告一黄建明,男,汉族,香港居民。被告二惠州市弘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计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晓东,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天之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明、惠州市弘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一黄建明已达成和解,被告一用位于仲恺区和畅二路“华邦首府”的两套商铺作价3200000抵偿给原告,用于清偿原告本案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惠州市天之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建明、惠州市弘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104元,减半收取为15552元,由原告惠州市天之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