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李斌、蔡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李斌,蔡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14号原告:李红,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李斌,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蔡艳华,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李斌、蔡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资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斌、蔡艳华的财产即被告李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05号硚口高新技术创业中心C栋3单元X层X号的房屋、被告蔡艳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X层X室的房屋和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X层X室的房屋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406426.71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05号硚口高新技术创业中心C栋3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硚XXXXXXXX**)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交易、转让;二、查封被告蔡艳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X层X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洪XXXXXXX)和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X层X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洪XXXXX)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交易、转让;三、查封原告李红提供的担保财产:所有权人为崔俊成、李红,位于大华铂金华府A2栋1门X层X号的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青××号),查封期间禁止买卖、交易、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