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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9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盾非法吸入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97-2号移送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盾,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移送执行关于王盾非法吸入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盾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