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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白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白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某、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5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付某对上述购车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被执行人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8000元,下剩购车款44000元,于2015年6月19日前给付8000元,于2015年7月19日前给付8000元,于2015年8月19日前给付8000元,于2015年9月19日前给付8000元,于2015年10月19日前给付8000元,于2015年11月19日前给付4000元,以上购车款共计52000元。利息酌情计算3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前给付4000元,于2015年12月19日前给付8000元,于2016年1月19日前给付8000元,于2016年2月19日前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68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当庭领取购车款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法执字第00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