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马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被执行人:马勇,经营地址: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马勇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3)潍知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马勇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指定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